合伙經營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伙企業的契約。
一、個人合作經營協議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愿聯合。其法律特征是:
1、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
2、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
3、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
4、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
二、合伙人的義務有: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3、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