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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在記分周期沒去學習,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中第六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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