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協議事項。
(2)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協議無效。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5)對于家庭財產較復雜情況,建議在律師的指導下起草離婚協議書,對雙方都是一種保障。
法律依據: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雙方離婚,規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