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公證需要材料:
第(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第(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第(3)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第(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