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參保人員符合退休條件的,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經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自核準次月起享受養老金。養老金標準按照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計發,具體如下:
(一)正常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達法定退休年齡之月;
(二)提前退休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人力社保部門核準退休之月;
(三)因工作需要后延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后延繳費滿整年度之月;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延長繳費人員,其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繳費滿15年之月;
(五)工傷醫療期內人員達到退休條件的時間,為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月。
參保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的,延誤辦理退休手續期間以及后延繳費未滿整年度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多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予以退還,達到退休條件以后調整養老金增加部分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