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申請條件
1.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2.本人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業戶口;
3.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現存活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請當年年滿60周歲。
適用類型:
1.夫妻曾經生育子女的認定,以生育活嬰為準。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納入農村獎勵扶助范圍。
2.夫妻中女方懷孕后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離家前男方已生育一個子女或出走后收養一個子女的,不納入農村獎勵扶助范圍。
3.獨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符合農村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可納入扶助范圍。
4.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養子女,一方符合農村獎勵扶助條件,且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生育子女方還未享受獎勵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納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獎勵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納入。未生育方享受獎勵扶助后,同生育方離婚的不再繼續享受。未生育方納入獎勵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繼續享受,但未生育方再登記結婚的不繼續享受。
5.農業戶口購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作為已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對待。
6.對有退休工資的輪換工或民辦教師、享受城鎮社會保障待遇的農業戶口等視為城鎮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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